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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区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培训资料时间:2010-01-14 11:38:09  点击数:

  内容提要:

  一、参保登记流程 二、就医管理流程 三、费用结算流程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流程

  一、大学生学籍登记

  (一)业务概述

  高校经办人员登陆《大学生医保网上服务系统》,下载电子信息模板,采集上传本校大学生信息,打印《大学生学籍花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报所在区社保处备案。以后年度各高校只需为新入学的大学生办理学籍登记。

  (一)登记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属于登记对象。

  成人高校、电视大学等不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在校学生不参加本次大学生居民医保;自学助考的学生接受的不是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因此也不属本次纳入的范围,但可随普通市民和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另外,鉴于部队的特殊性质,国家和省要求对部队院校学生暂不纳入范围;外国留学生有专门的医疗保障渠道,本次也不参加大学生居民医保。

  (三)办理流程

  1、通过《大学生医保网上服务系统》中“学籍信息批量导入”模块,下载《学籍登记电子信息模板》,按要求录入本校大学生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上传《学籍登记电子信息模板》。也可通过“大学生学籍登记”模块单个办理学籍登记;

  2、产生本校大学生学籍信息库;

  3、下载并打印《大学生学籍花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报所在区社保处备案。

  二、大学生缴费登记

  (一)业务概述

  各高校每年9月1日至10月20日,通过《大学生医保网上服务系统》,为本校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缴费登记业务,并代收参保大学生年度个人缴费。

  (二)办理流程

  1、通过《大学生医保网上服务系统》中“待缴费人员数据下载”模块,下载已办理了学籍登记的《待缴费大学生电子名册》;

  2、代收参保大学生年度医保个人缴费,并出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3、删除《待缴费大学生电子名册》中未参保的大学生信息,核实《待缴费大学生电子名册》中的大学生为参保缴费对象后,通过“缴费登记批量导入”模块,上传《待缴费大学生电子名册》,产生参保大学生年度缴费信息;也可通过“大学生缴费登记”模块单个办理缴费登记;

  注意:正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大学生,不能办理大学生缴费登记业务;正在参加居保的大学生,参保后原居民医保自动停征。

  三、大学生信息变更

  (一)业务概述

  大学生学籍登记后,如发生信息变更,高校应为大学生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二)业务流程

  1、学籍登记后,尚未办理缴费登记前,如发生信息变更,可通过《大学生医保网上服务系统》中“大学生信息修改”模块,进行所有相关信息的修改;

  2、高校完成大学生缴费登记业务后,如发生参保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变更时,需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保处办理以上信息的变更手续,其他信息仍可通过《大学生医保网上服务系统》中“大学生信息修改”模块办理。

  四、缴费登记取消

  (一)业务概述

  高校办理缴费登记业务后,月度缴费核算业务前,如发现某参保人缴费登记业务办理错误,可通过“缴费登记取消”模块进行缴费登记取消。

  (二)业务流程

  1、通过《大学生医保网上服务系统》中“缴费登记取消”模块调出办理错误的参保人信息;

  2、确认后,取消缴费登记。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流程

  一、医疗机构的选择

  参保大学生可选择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经市医疗保险中心批准可转市外(含本市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就医。

  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

  (一)办理条件。

  参保大学生患有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需透析和肾移植术后需抗排异治疗以及患有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班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可申请办理门诊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重疾病)。

  (二)办理程序。

  1、高校持该大学生近一年的医疗机构治疗资料提交辖区社保处;辖区社保处对初审符合门诊疾病条件的大学生,发放《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审批登记表》,并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病情鉴定;

  2、经定点医疗机构鉴定符合办理门重疾病条件的,辖区社保处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专用病历》(以下简称《门诊重症专用病历》),根据大学生的意愿,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重疾病;

  3、大学生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就医登记手续进行门重疾病治疗(每次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并且每年在辖区社保处进行门诊重症年审,年审通过的可继续治疗)。

  (三)门重疾病治疗。

  大学生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

  治疗流程如下:

  大学生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 定点医疗机构凭身份证查询门诊治疗重症疾病资格 开具处方和治疗单 费用结算 现金支付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打印费用结算收据及明细清单 相应治疗

  三、住院

  (一)入院。

  1、大学生持身份证、入院通知单到住院部办理住院手续;

  2、住院部输入身份证号检索个人信息(住院次数、年度累计费用);

  3、大学生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预付金(含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和社区200元、二级400元、三级800元),本人在住院通知单上签字。

  (二)治疗。

  大学生住院治疗期间,定点医疗机构每天要出具《医疗费用每日清单》,使用乙类药品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体内置换材料、置换人工器官、血液制品以及医保三大目录范围外项目的,需由本人签字确认;

  (三)出院。

  1、结算住院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打印费用结算清单(本人签字确认)。

  2、用现金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大学生预付金有结余的退还给本人)。

  3、打印费用结算收据。

  住院流程如下:

  大学生持身份证 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病历、挂号 就诊 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输入身份证号查询缴费信息、住院次数、累计住院费用) 住院治疗、每日清单签字 输入身份证号结算费用、打印费用结算收据及结算清单 出院

  四、门诊紧急抢救转住院

  门诊紧急抢救转为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大学生居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但前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项目和定额分别结算。

  紧急抢救转住院流程如下(持身份证):

  大学生持身份证 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 定点医疗机构输入身份证号查询享受待遇 紧急抢救治疗 转住院治疗 输入身份证号结算费用、现金支付应由个人自付部分 打印费用结算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

  紧急抢救转住院流程如下(未持身份证):

  大学生未持身份证 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 定点医疗机收取紧急抢救费用(个人全额垫付) 打印费用结算收据 治疗结束后转住院 高校持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处报销

  五、转院治疗

  (一)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科室填制《转院审批表》,科室主任签署转院意见;

  2、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3、定点医疗机构将转院信息上传医保结算系统审批;

  4、大学生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费用结算流程与住院相同。

  (二)定点医疗机构转往本市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含转外地医疗机构)程序。

  1、三级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科室填制《转院审批表》,科室主任签署转院意见;

  2、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3、定点医疗机构将《转院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

  4、大学生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费用结算流程与住院相同。

  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流程如下:

  转出定点医疗机构会诊确认 诊治科室主任提出转院意见(申请)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和主管院长批准转院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将转院信息上传医保结算系统

  转往本市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含转市外医疗机构)流程如下:

  定点专科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会诊确认 诊治科室主任提出转院意见(申请)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和主管院长批准 高校报市医保中心核准 转往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置相应医疗服务平台,配备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时,应事先征得大学生同意,并按规定提供每日清单,保证大学生的知情权。

  (四)大学生必须持身份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审验和核对,不得无凭证服务,冒名就医。

  (五)对符合《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门诊重症疾病的大学生,持近一年医疗机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的,辖区社保处应及时办理核准手续,并在征得大学生意见后,为其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予以治疗。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得擅自以扩大服务范围和伪造病历资料、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居民医保基金。

  (七)大学生居保保险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流程

  一、门诊统筹费用结算

  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各高校进行管理,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不得低于70%。市医疗保险中心每年根据实际缴费人数,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将普通门诊资金拨付给高校统筹包干使用。

  二、门诊重症费用结算

  (一)大学生门诊重症治疗费用结算。

  1、大学生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重疾病治疗的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结算。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学生居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万元(含大学生转市外或市内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大学生居保基金累计支付数额)。

  2、符合大学生居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大学生居保基金按75%的比例支付,大学生个人自付25%医疗费用。

  肾透析 100000 元

  肾移抗排 100000 元

  肿瘤放化疗 100000 元

  高血压Ⅲ期 4000 元

  糖尿病 4000 元

  精神病 1600 元

  重症肝炎 4000 元

  帕金森 1200 元

  红班狼疮 2800

  再障性贫血 8000 元

  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

  3、月度门诊重症费用结算:

  门诊重症费用月度结算总额由医保基金据实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重症费用结算。

  1、定点医疗机构申报。

  (1)每月10日前申报结算上月发生的门诊重症医疗费用;

  (2)填报《 年 月大学生医保门诊重症医疗费用申报表》、《大学生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重症医疗费用审核汇总表》,并附《大学生居保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每日清单》、《大学生医保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大学生医保险医疗费用汇总清单》,报辖区社保处审核结算;

  2、社保处审核。

  (1)审核《 年 月大学生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申报表》,并附《大学生医保医疗费用每日清单》、《大学生医保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大学生医保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2)酌情抽查:门诊重症费用清单(抽查率要达到20%以上);

  (3)审核中发现有违规费用,填制《 年  月大学生医保门诊重症医疗费用审核扣减调整汇总表》;

  (4)产生《 年 月大学生医保门诊重症医疗费用汇总表》,于20日前报市医疗保险中心;

  3、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核。

  (1)审核《 年 月大学生医保门诊重症医疗费用汇总表》、《 年  月大学生医保门诊重症医疗费用审核扣减调整汇总表》;

  (2)酌情抽查费用明细(费用明细清单);

  (3)产生《 年 月大学生医保门诊重症医疗费用审核应付帐》,于次月5日前报中心计划财务科,计划财务科于11日起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费用。

  三、住院费用结算

  (一)大学生住院费用结算。

  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由大学生医保基金与个人共同负担。其中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学生医保基金和大学生按比例分担。

  1、起付线划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大学生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转诊住院视同一次住院。向上一级别医疗机构转诊的,要补齐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的差额。

  2、起付标准以上,大学生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的,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3)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3、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大学生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学生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万元(含大学生转市外或市内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重症治疗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数额)。

  4、住院医疗费用月度定额结算公式:

  住院医疗费用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定额结算标准×90%×月度实际出院人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医疗费用低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90%的,据实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1、定点医疗机构申报:

  (1)每月10日前申报上月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年 月大学生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申报表》、《大学生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汇总表》,并附《大学生医保医医疗费用每日清单》、《大学生医保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大学生医保医疗费用汇总清单》,报辖区社保处审核结算;

  2、社保处审核。

  (1)审核《 年 月大学生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申报表》、《大学生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汇总表》,并附《大学生医保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大学生医保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2)酌情抽查:费用每日清单

  或汇总明细清单(抽查率要达到20%以上);

  (3)审核中发现有违规费用,填制《 年  月大学生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扣减调整汇总表》;

  (4)产生《 年 月大学生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于20日前报市医疗保险中心;

  3、市医疗保险中心复核。

  (1)审核《 年 月大学生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申报表》、《大学生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汇总表》,并附《大学生医保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大学生医保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年  月大学生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扣减调整汇总表》、《 年 月大学生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

  (2)视情抽查费用每日清单或费用明细清单;

  (3)产生《 年  月大学生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扣减调整汇总表》、《 年  月大学生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应付帐》,于次月5日前报中心计划财务科,计划财务科于11日起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费用。

  四、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清算

  市医保中心与社保处在每个保险年度结束后的第二季度,根据大学生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医疗保险服务指标管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上一个保险年度剩余的10%大学生医保基金应支付的费用进行年度清算。

  五、转市外(含市内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转市外医疗机构或转本市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按项目审核结算。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学生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万元(含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重症治疗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数额)。

  1、大学生经核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大学生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2、费用申报。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60日内由高校填写《武汉地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现金申报审核表》,将住院大学生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长期和临时医嘱(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人工器官的,需提交发票复印件)、医疗费用收据、手术记录、本人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报辖区社保处审核。

  3、社保处审核高校提交的现金报销资料时,对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要通过医保结算系统进行输机和上传,产生《 年 月大学生医疗保险现金报销应付帐》,并于每月26日前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复核。

  4、市医疗保险中心对社保处上传的现金报销资料和数据进行复核,于次月5日产生上一个月度的《 年 月大学生医疗保险现金报销应付帐》送中心计划财务科,计划财务科在11日至24日,对高校办理大学生医疗现金报销费用拨付手续。

  5、高校在领取大学生现金报销费用时,应提供税务或财政监制的收据和专用帐户,领取《  年  月武汉地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金报销明细表》,并按该表明细将报销的医疗费用发还本人。

  六、医疗费用结算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转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视同一次住院,大学生只付一次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大学生居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

  (二)在一个保险期内,大学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社区和一级医院不减半);

  (三)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大学生经核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四)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学生居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大学生经核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或在外地(异地实习或休学期间)因紧急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各高校除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向辖区社保处出具大学生异地实习或休学的证明;

  (六)大学生跨年度住院,只支付一次大学生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在每年的8月31日结清本保险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下一保险年度连续住院费用,计入该年度大学生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七)大学生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武政[2005]10号)规定的“五免”政策。

  (八)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门诊重症、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填制相关报表报社保处。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当月不予审核。

  (九)大学生医保启动初期和今后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意外的情况时,定点医疗机构、社保处和医保中心都要本着维护大学生利益的角度出发,确保大学生能够得到及时的检查和治疗。

  (十)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医保政策,严格执行《武汉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各项规定,不得分解住院,保持大学生居保医疗消费数据的连续性和真实性。

  七、有商业保险的现金报销

  大学生参加商业保险的,其在转诊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以及经核准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在经大学生医保医保基金报销后,剩余费用由市医疗保险中心出具大学生医保分割单,交高校办理商业保险赔付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重症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高校持定点医疗机构的收据办理商业保险赔付手续。

  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案例一

  大学生刘XX,在三级医院首次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67262.75元,其中:甲类费用17779.75元 乙类费用28806.21元 国产体内置放材料或输血费用18453元 自费费用2223.79元。

  一、总费用: 67262.75

  二、自费费用: 2223.79

  三、范围内费用: 65038.96

  1、起付标准:800元(三级医院)

  2、乙类药品先自付10%:28806.21*10%=2880.62元

  3、甲类药品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自付金额:17779.75*40%=7111.90元

  4、乙类药品为自付10%后余额,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实际比例: (100%-10%)*40%=36%,

  自付金额:28806.21*36%= 10370.24

  5、国产体内置放材料和输血费用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比例100%-65%=35%,

  自付金额:18453*35%=6458.55元

  四、个人自付费用:

  800+7111.9+2880.62+10370.24+6458.55=27621.31

  五、统筹支付总额: 65038.96-27621.31=37417.65

  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占本次医疗总费用的比列为:55.63%

  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占本次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比列为:57.53%

  大学生刘XX,在三级医院二次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30769.75元,其中:甲类费用7542.32元 乙类费用21737.2元 体内置放材料或输血费用0元 自费费用1490.23元。

  一、总费用: 30769.75

  二、自费费用:1490.23

  三、范围内费用: 29279.52

  1、起付标准:400元(三级医院二次减半)

  2、乙类药品先自付10%:21737.2*10%=2173.72元

  3、甲类药品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自付金额:7542.32*40%=3016.93元

  4、乙类药品为自付10%后余额,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实际比例: (100%-10%)*40%=36%,

  自付金额:21737.2*36%= 7825.39

  四、个人自付费用:

  400+3016.93+2173.72+7825.39=13416.04

  五、统筹支付总额: 29279.52-13416.04=15863.48

  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占本次医疗总费用的比列为:51.56%;

  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占本次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比列为:54.18%

  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案例二

  大学生刘XX,在二级医院首次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15583元,其中:甲类费用3920元 乙类费用9937元 国产体内置放材料或输血费用1403元 自费费用323元。

  一、总费用:15583

  二、自费费用:323

  三、范围内费用: 15260

  1、起付标准:400元(二级医院)

  2、乙类药品先自付10%:9937*10%=993.70元

  3、甲类药品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自付金额:3920*30%=1176元

  4、乙类药品为自付10%后余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实际比例: (100%-10%)*30%=27%,

  自付金额:9937*27%= 2862.99

  5、国产体内置放材料和输血费用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比例100%-65%=35%,

  自付金额:1403*35%=491.05元

  四、个人自付费用:

  400+1176+993.70+2682.99+491.05=5743.74

  五、统筹支付总额:15260-5743.74=9516.26

  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占本次医疗总费用的比列为:61.07%

  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占本次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比列为:62.36%

  大学生刘XX,在二级医院二次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8692元,其中:甲类费用2259元 乙类费用6034元 体内置放材料或输血费用0元 自费费用399元。

  一、总费用: 8692

  二、自费费用:399

  三、范围内费用: 8293

  1、起付标准:200元(二级医院二次减半)

  2、乙类药品先自付10%:6034*10%=603.40元

  3、甲类药品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自付金额:2259*30%=677.70元

  4、乙类药品为自付10%后余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实际比例: (100%-10%)*30%=27%,

  自付金额:6034*27%= 1629.18

  四、个人自付费用:

  200+677.70+603.40+1629.18=3110.28

  五、统筹支付总额: 8293-3110.28=5182.72

  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占本次医疗总费用的比列为:59.63%;

  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占本次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比列为:62.50%

  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案例三

  大学生王××,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2200元,其中:甲类费用700元、乙类费用1400元、自费费用100元。

  计算过程如下:

  一、总费用:2200

  二、自费费用:100

  三、范围内费用:2100

  1、起付标准:200元(一级医院)

  2、乙类药品先自付10%:1400*10%=140元

  3、甲类药品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自付金额:700*20%=140元

  4、乙类药品为自付10%后余额,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实际比例: (100%-10%)*20%=18%,

  自付金额:1400*18%= 252

  四、个人自付费用:

  200+140+140+252=732

  五、统筹支付:2100-732=1368

  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占本次医疗总费用的比列为:62.19%;

  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占本次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比列为:6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