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对我校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进行了重新认定。认定我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原来小规模纳税人的3%变更为6%,并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实行。
请相关老师、科研人员在对外洽谈、签订各类合同时注意税率的变化。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财务部
2014年8月28日